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 2007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15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 自治州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自治州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地方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地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具体的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以地方为主。
第七条 各县市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组织本县市的申报工作,确定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安排培训任务。
第八条 项目实施县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