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集体确定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底价资料卡》作为协议出让的依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集体确定出让底价,因低于出让底价以及其它原因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登记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视具体情况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属保密内容,参与确定底价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擅自泄露底价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最终出让价格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以公布之日执行。
集体确定采矿权出让底价资料卡
一、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二、地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矿山名称:
四、采矿权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1、 占用储量: 万吨;
2、 评估价: 万元;
3、 基准价: 元/吨;
4、 出让成本价: 元/吨。
五、底价确定的依据
1、计算方法:
出让底价=[基准价+出让成本]×占用储量
或出让底价=评估价+[出让成本×占用储量]
2、出让底价 Y: 万元。
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价格,不得低于上述底价。
集体确定采矿权出让底价成员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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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职 务 │ 工作单位意见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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