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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3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经开园分局:
  现将《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格确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促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廉洁高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及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出让价格,是指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及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出让底价(以下简称底价),底价是指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达到的最低价格,低于此价格的,不得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底价。
  采矿权出让底价以采矿权评估确认结果或基准价与采矿权出让工作成本确定。基准价的确定暂采取类比方式,按照同类矿种同一时期评估价,区别资源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矿产品质、结合市场需求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探矿权出让底价确定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各类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基准价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底价的确定采用集体确定方式,参加人员包括市国土房管局分管领导、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处、勘查储量处、财务处、纪检处等负责同志,由矿产资源开发处或勘查储量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确定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底价时应事先准备《集体确定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价格资料卡》,资料卡应当载明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适用的基准价或评估价以及最后确定的价格,勘查储量处、矿产资源开发处应分别对每一宗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情况向与会人员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参会人员应在《集体确定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价格资料卡》上明确签署对所确定出让底价的意见。
  第六条 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集体确定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底价资料卡》经集体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后,密封保存,加盖骑缝章,成交确认时再当众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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