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行政过错问责应当根据过错事实的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危害、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理行政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次要责任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按下列规定问责:
(一)行政过错问责,应首先追究处室的处长(或主任、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市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同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过错的责任一般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处室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出现行政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的,市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可免予责任追究。
(三)市局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中责任划分原则是:
1、处室经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行政过错的,该经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属处室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督促、催办、监督、审核、管理等职责的,该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处室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处室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行政过错的,由处室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导致行政过错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研究、集体会审、会签导致行政过错的,属主办处室的原因,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属协办处室的原因,由协办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会审、会签的承担次要责任,申明保留异议的不承担责任。
(四)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过错责任,由受委托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承担。
(五)市局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该行政正职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问责方式包括:
(一)扣减行政效能考核分值;
(二)当年考评扣分;
(三)诫勉(批评教育后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