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并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责任或安全事故的;
(五)瞒报、虚报、迟报、错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者私设小金库等,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违法、违规采取行政措施或消极不作为,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八)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属单位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造成市政府、市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主要指市政府或市局的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的生效文书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裁判行政赔偿或有下列情形并导致较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一)起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应当报市政府审查登记而未经登记即自行实施,给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行政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或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
(五)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程序、标准的;
(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义务的;
(七)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八)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七条 局长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并经初步核实后,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有关工作事项被市政府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局特邀监督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问责建议;
(六)局政务督查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考核结果;
(八)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第八条 行政过错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