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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局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局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4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局直属各单位,各分局、市(主城区)房交所、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已经8月1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定于10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注意增强责任心,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发生。

  二OO四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工作责任心,防止和减少各类行政过错发生,提高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的问责和局派出机构、后勤服务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局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问责。
  省级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了市局整体工作部署,或给市局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市政府、市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了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了市局整体工作部署,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局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或未完成上级交办、本局督办的工作事项;
  (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局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了全局工作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给市局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违反市局的规章制度,社会或群众反映意见大;
  (二)在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部署后拖延懈怠,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给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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