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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地拆迁中现役志愿兵役制士兵补偿安置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地拆迁中现役志愿兵役制士兵补偿安置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4〕433号)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志愿兵役制士兵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铜国土房管文【2004】7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条规定,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官兵;第四十八条规定,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作转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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