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4〕269号)
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开县国土房管文[2004]37号文件收悉。根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
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照《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号令)第
三十二条规定,重庆市主城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附表一标准制定本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因此,你县征地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归开县人民政府。实施征地中的有关具体事项,你局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后报开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