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6.3.2 必要时,由综合协调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州内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6.3.3 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急指挥机构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赴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应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组织记者的采访活动。
6.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于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借机对我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 IV级应急响应
IV级新闻发布等应急响应工作,在自治州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照上述Ⅲ级做法执行,并及时向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请示、报告。应充分发挥现场指挥员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中的作用。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同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时,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8.2 总结评估
8.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州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8.2.2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8.2.3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的,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附则
9.1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