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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3.3 Ⅲ级: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指挥处置、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IV级:在县(市)发生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置、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4 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I级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3号)规定执行。

5 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II级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工作,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06〕126号)规定执行。

6 Ⅲ级应急响应

  6.1 启动
  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和自治州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6.1.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指示,分析形势及区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6.1.2 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应及时请示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6.1.3 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由新闻发布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自治州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地点、时间及安排场次数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驻疆和自治区级(驻伊记者站)及州直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6.1.4 启动州内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综合协调组、新闻中心及时受理州内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视情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6.1.5 启动州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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