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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6)各新闻媒体要按突发公共新闻事件报道小组的要求发布新闻,组织记者及时采访报道。
  (7)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所有自治州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自治州新闻媒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8)自治州财政局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根据新闻发布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1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2.2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1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自治州主管部门和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等新闻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2.2 信息监控组:由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州公安局等组成,负责对州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负责事件处置的自治州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州内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负责事件处置的自治州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州内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I级:国务院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II级: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指挥部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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