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伊犁河谷野生药用植物实行禁采封育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7〕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伊犁河谷境内草原乱采、滥挖野生药用植物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局部地区草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影响了草原生态安全和畜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加强野生药用植物管理,保持草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着“依法严格保护、永续合理利用”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伊犁河谷野生药用植物实施禁采封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采封育的范围和期限。对伊犁河谷境内包括兵团四师各团场、天西林业局各林场草原森林范围内的一切野生药用植物实行禁采封育,期限为3年,即从现在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禁采封育期内严禁采集、出售、收购境内草原、林区生长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
二、规范采集办证手续。州畜牧、草原、林业等部门从现在起,不再向自治区畜牧厅、林业厅上报2007-2009年度的野生植物采集计划,也不再受理2007-2009年度野生药用植物采集证的申请。已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野生药材经营的单位、个人,从即日起,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
三、严格采集、收购审核程序。对移民、农业综合开发等新开发地产出的药用植物,新建牧民定居点人工饲草料地产出的药用植物,以及人工种植的药用植物,按照开采时间、地点、面积、预测储量的要求,由各县市逐级上报州畜牧局、自治区畜牧厅办理野生药用植物采集证,由有资质的企业收购。对草原上可作为药用或其它经济用途的毒害草,应向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州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保护草原植被的前提下,方可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合理采挖。草原有毒有害植物名录由州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对确需采集野生药用植物种子、茎等做繁殖种子的,经州畜牧、草原、林业部门批准后,可在指定区域有计划的采集,保证人工种植繁育。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收购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公安、交警、交通、畜牧、草原、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对擅自采集、收购和出售野生药用植物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各主要出境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严厉查处拉运野生药用植物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