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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州本级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州本级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23号)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州本级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州本级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仍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伊犁州分公司承保,由州社保局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伊犁州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州本级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仍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级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级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伊州政办〔2001〕38号)执行。
  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定为108元/人、年,一年一交,保费三年不变。
  四、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单位人员的报销标准:大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2万元,最高给付额为17万元;人身意外伤害、工伤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1千元,最高给付额为17万元。
  五、州社保局要加大扩面和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团体补充医疗保费按时足额到位。在参保职工大病医疗单据齐全的情况下,经办人员要认真负责审核,在2日内将理赔单据交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伊犁州分公司。
  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伊犁州分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热情、优质、快捷的服务,理赔必须在5日内完成。同时,在大病医疗的扩面、征缴、业务经办、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理赔现场勘查、异地病案协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七、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伊犁州分公司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定期分析大病医疗费用的支出情况,研究分析大病的发展规律,为大病患者减轻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解决好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八、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等部门应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州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经验,深入县市调查研究,拟定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州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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