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国家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扶办发[2005]42号 2005年6月30日)
各市扶贫办(局)、财政局及12个改革试点县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 [2005] 48号)精神,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在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扩大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继续探索和完善信贷扶贫新的机制,进一步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到户贷款的比重和效益。根据国开办发 [2005] 48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目的
(一)针对当前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和经营特点,扩大扶贫到户贷款规模。
(二)探索由地方财政直接对贷款贫困农户或金融机构补助贴息资金的可行性,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式的全面改革提供依据和办法。
(三)探索和完善到户扶贫贷款新的运行和管理机制。重点探索和完善到户扶贫贷款的竞争机制、市场机制、协作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试点的条件和范围
试点县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对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扶贫和财政部门配合密切,扶贫资金管理较好。(3)近几年开展小额到户贷款工作基础较好,发放规模较大,回收率较高。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的通知精神,2005年我省将在陇县、淳化县、永寿县、宜君县、合阳县、略阳县、紫阳县、山阳县、丹凤县、安塞县、米脂县、横山县等12个县进行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三、试点的原则
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必须坚持“四定四不定原则”。即:
定贴息对象。试点的贷款对象只能是贫困户,不包括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和能人大户等,也不得采用龙头企业承贷承还的运作方式。
定贴息方向。财政只能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看病、上学、改善居住条件等)不予贴息。
定贴息期限。贷款期限视实际生产周期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中央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