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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取缔莫合烟经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取缔莫合烟经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2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取缔莫合烟经营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取缔莫合烟经营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名晾晒烟名录》,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莫合烟是指种植的莫合烟烟杆(包括其它烟杆)、烟叶制成的末、粒状产品;莫合烟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烟杆切片、粉碎的机械以及用于成品筛制、烘炒的工具。
  第三条 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对烟叶种植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种植烟叶必须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种植计划。无计划种植莫合烟属非法种植行为,对非法种植、收购的莫合烟、烟叶和用于加工莫合烟的烟杆及烟杆切片依法予以销毁。
  第五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加工实行专卖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莫合烟的,依法没收其加工设备。
  第六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准运证,一律不得进行运输。
  第七条 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莫合烟的批发、零售。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进行批发、零售莫合烟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没收莫合烟并公开予以销毁。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取缔莫合烟经营工作的领导,加大取缔莫合烟经营的宣传力度,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调整种植业结构,教育和鼓励农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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