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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裕安区新安镇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裕安区新安镇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政秘[2006]21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裕安区新安镇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六国土资〔2006〕188号)悉。经研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意收回以下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用地面积3278.5平方米:
  一、原六安县新安种子公司,土地使用证书号:六国用(89)字第1226号,登记面积1336.7平方米,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1336.7平方米;
  二、原六安县新安税务所,土地使用证书号:六国用(89)1219号,登记面积2002.5平方米,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950.2平方米。
  三、原六安县新安工商所,土地使用证书号:六国用(89)1222号,登记面积2280平方米,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991.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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