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禁违法勘查。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26条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探矿人和地勘单位都必须依法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三)加强探矿权市场建设,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我局提出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后,按照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的规定开展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依法确定探矿权人,报我局审批授予探矿权。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炭勘查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勘查秩序,严禁以探代采、探采结合,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我局。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其它矿产资源的勘查和探矿权管理参照实行。
附件:1、《关于重庆市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验收工作的函》(略)
2、《探矿权申请征求意见表》;
3、《探矿权挂牌(拍卖)出让方案》。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拟设置探矿权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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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设探矿权名称 │ │ │
├────────┼────────────────────────────┴───┤
│ 地理坐标 │ │
│ │ │
├────────┼────────────────────────────────┤
│ 直角坐标 │ │
│ │ │
├────────┴────────────────────────────────┤
│ 区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
│是否有其他探矿权│矿业权名称: │
│ 、采矿权设置 │矿业权人: │
│ │区块坐标: │
├────────┼────────────────────────────────┤
│是否符合区县矿产│ │
│ 资源总体规划 │ │
├────────┼────────────────────────────────┤
│是否是矿产地(国│矿产地名称: │
│家出资、矿权灭失│地质勘查单位: │
│ ) │勘查工作程度: │
├────────┼────────────────────────────────┤
│ 其他 │ │
├────────┼────────────────────────────────┤
│ 备注 │请于10日内将意见反馈勘查储量处,过期视为没有异议。 │
├────────┴────────────────────────────────┤
│ │
│盖 章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