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同申请人同期申请相同矿种的勘查区块之间是否交叉、重叠;
4、征求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检查申请的勘查区块是否符合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与已有矿权范围交叉、重叠,是否为已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意见。
(三)公示
我局将对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勘查区块在英特网上(网址:www.cqgtfw.gov.cn)公示15天。公示期间,各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探矿权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参与竞争已公示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探矿权竞争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申请人亲自向我局提出。公示期限满,我局不再受理已公示的探矿权竞争申请。
三、完善探矿权授予办法
(一)经我局公示的勘查空白地的探矿权,无矿业权交叉、重叠和公示期内无他人竞争的,公示期满视为该探矿权申请自动受理,我局将按申请批准方式授予探矿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按照《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的规定授予探矿权: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2、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勘查空白区内的探矿权在公示期内有2人以上(含2人)竞争同一勘查区块内相同矿种探矿权的。
前2种情形探矿权的授予,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探矿权进行评估,以评估的探矿权价款作为有偿出让底价或保留价;竞争勘查空白区探矿权的可采用无底价挂牌(拍卖)。
四、加强煤炭勘查管理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办矿山企业,应当提交“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4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因此,新开办矿山必须满足以上条件,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矿山企业保有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和占用资源储量估算,只能用于合法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增划资源储量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