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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和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和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5〕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单位:

  根据《关于重庆市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验收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5]3号),我市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煤炭探矿权。为进一步加强煤炭勘查管理,合理设置勘查区块,依法授予探矿权,切实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煤炭产业发展的要求,现就煤炭勘查和探矿权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煤炭勘查区块设置条件
  (一)煤炭勘查区块的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重庆市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的要求。
  (二)保障市级煤炭勘查开采规划区的完整性,除市政府指定的探矿权申请人,不得设置其他煤炭商业性勘查区块和受理他人煤炭探矿权申请。
  (三)煤炭勘查区块的设置应以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和区内自然地理特征为基础,以煤炭资源勘查规范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保证矿产勘查工作能够按勘查规范实施,能合理布设探矿工程并圈定矿体、估算资源储量。
  二、规范探矿权申请程序
  (一)申请
  根据《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地发[1998]48号文,除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直接向我局提出探矿权申请:
  1、探矿权书面申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摁手印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勘查区块的拐点直角坐标和经纬坐标、区块面积;
  需他人代理申请探矿权的,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函,作为申请受理的依据。探矿权申请人应在申请登记表中亲自填写申请内容并签名。
  (二)审查
  受理申请后,我局将按照勘查区块设置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符合本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2、在探矿权管理系统中检查申请的勘查区块是否与已有探矿权范围交叉、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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