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语言文字委员会关于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州、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语用字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用语、用字培训、测试工作。
  (六)州、市文体局负责所辖影剧院的用语用字管理工作,负责文艺团体演员的用语培训及测试组织工作。
  (七)州、市工商局、建设局负责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批制度。
  (八)州、市语委(办)、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社会用字(其中包括灯箱、广告用字)的检查、整改工作。
  (九)州、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用语用字管理工作,督促刻字社、工艺美术社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十)州、市经贸局、旅游局、工商局、卫生局、建设局等单位负责所属的公共服务行业、公共服务人员两种语言文字的用语用字管理工作。
  (十一)州、市司法局负责将语言文字的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并对州、市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进行一次测试。
  (十二)州、市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单位依法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自治区民汉两种语言文字使用,开展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三)州、市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自治区民、汉两种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工作,对照评估标准,搞好自查整改,迎接市级和国家自治区级检查评估。
  (十四)州、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懂“双语”、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并将指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报送伊宁市语言文字评估办公室。
  (十五)各部门、单位要将本单位在二类城市评估达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报送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办公室。
  (十六)伊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责任分解》,发至州、市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执行。
  八、评估组织领导
  为迎接国家语委对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检查验收,做好伊宁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根据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成立伊宁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业务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拜 坎      州语委主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