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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语言文字委员会关于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宁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领导小组认定语言文字工作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国家、自治区评估条件后,经批准向自治区语委会提出接受上级评估的申请,接受国家、自治区语委会对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检查、评估、验收。
  六、评估办法
  (一)由伊宁市政府牵头负责组成评估组,成员由州市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估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民宗局合署办公,办公室成员包括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工作专家、学者,普通话、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水平测试员等。
  (二)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办法,由评估组以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
  国家、自治区重点检查单位:
  1、党政机关:州教育局、州人事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城建局、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喀尔墩乡;
  2、学校:伊犁师范学院、一小、二中、八中、实验幼儿园;
  3、新闻媒体:伊犁电视台、伊犁日报社、伊犁人民广播电台、伊宁有线电视台;
  4、公共服务行业:新疆电信公司伊犁州电信分公司、市人民医院、市维吾尔医院、伊犁河路派出所、圩其达勒瓦孜派出所、新红旗商厦。
  同时随机抽查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评估方法
  1、听取被评估部门、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自评汇报;
  2、对照《实施细则》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与被评估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被评估部门、单位反馈。
  七、职责分工
  (一)伊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自治区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负责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总体规划、指导、检查。
  (二)伊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自治区民、汉两种语言文字使用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评比及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相关工作。
  (三)州、市人事局负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自治区民、汉两种语言文字使用纳入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及年度考核。
  (四)州、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教职员工、毕业生的用语、用字、培训、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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