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语言文字委员会关于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28号)
伊宁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州语言文字委员会《关于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伊犁州语言文字委员会)
按照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4〕106号)精神,制定伊宁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主线,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标准,以国家机关、学校、大众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抓好“四个结合”即:把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与实施素质教育相结合,与城市环境创新相结合,与目标管理相结合,与常规管理相结合,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工作重点及评估范围
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重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通过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普通话和有关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等基本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的体制和机制,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评估内容
语言文字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普及有关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和社会用字管理。
(一)综合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
(二)普及普通话、规范少数民族现代文学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