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防控责任领导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各级政府与所属单位未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责任制未落实的;未召开重大动物疫病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的;未及时组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指挥不当,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
  (二)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不服从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指挥调度的,出现重大动物疫病未及时到岗到位,甚至临阵退缩的。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的;未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所在县乡未及时逐级上报疫情、造成疫情蔓延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州、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苗调运不及时,或因保管、贮存、运输不当,导致免疫密度、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发疫情的;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期间,不采取临时紧急隔离控制措施,导致疫情扩散的;在重大动物疫病扑灭过程中,由于封锁不严,扑杀、隔离、销毁、消毒不彻底,防范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
  (五)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未建议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及对疫区进行封锁的;对疫情确认、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不力,或者不及时送检病料和紧急免疫接种的,抗体监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禽数量普查不实,辖区畜禽家底不清(没有建立畜禽统计台帐),致使动物防疫免疫密度达不到100%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未开展宣传教育,致使养殖户不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而造成免疫密度达不到100%的。
  (七)各级动物防疫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未按照乡镇畜禽统计台帐进行免疫,未建立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卡,弄虚作假,造成免疫密度达不到100%的;各级动物检疫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中,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疫证明,或为染疫动物出具检疫证明的;私自跨县域、乡域开检疫证明的;公路检查站的动物检疫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使染疫动物进入市场流通,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疫情排查过程中不认真、不仔细,甚至弄虚作假,知情不报、谎报、瞒报,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
  (八)州、县(市)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成员,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由于诊断不及时,违反技术规程而致使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