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扶办发[2005]85号 2005年12月29日)
各市扶贫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八次全委全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省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激发贫困村干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增强贫困村干部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责任感,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共同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见》(国开办发[2005]62号)文件精神,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新时期扶贫开发指明了方向。以整村推进为中心的扶贫开发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平台,新农村建设是扶贫部门的重要责任和重要职能。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一方面能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的积极性,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另一方面能进一步广泛动员各级干部和社会力量投入到整村推进工作中去。对已完成建设任务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能进一步巩固扶贫成果,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为我省全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探索经验。
二、试点村选择的条件
(一)选择对象必须是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
(二)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观,村容村貌整洁。
(三)增收产业初具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有较大提高。
(四)村级“两委”班子健全有力,具有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精神,能够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五)乡风文明,管理民主。
三、试点范围
结合近几年全省扶贫工作实际,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在全省1070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已具备条件的村中选取,每市选择2个村。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省扶贫办研究决定在以下20个村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