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中抓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扶办发[2005]76号 2005年11月24日)
各市扶贫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推动我省的整村推进工作,激发贫困村干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增强贫困村干部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责任感。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目地、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被确定为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议中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方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按照这个要求努力构建文明、富裕、生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它与扶贫开发在贫困地区实施整村推进的目标、任务是一致的,是和扶贫开发紧密结合的。贫困地区是建设新农村的重点和难点。以整村推进为中心的扶贫开发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平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减缓和消除贫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扶贫部门重要责任和重要职能。在贫困地区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工作,一方面能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参与整村推进的积极性,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另一方面能进一步广泛动员各级干部和社会力量投入到整村推进工作中去。对已完成建设任务的重点村,能进一步巩固扶贫成果,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为我省全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探索经验。
二、试点范围
全省共启动20个村试点,每个市选择2个村。受国务院扶贫办表彰的洋县阳光村、镇坪县庙坝村、延川县岭上源村、靖边县高渠村、铜川市耀州区马咀村等5个村优先列入试点范围内。
三、试点村选择的条件
(一)选择对象必须是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的重点村。
(二)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观,村容村貌整洁。
(三)增收产业初具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有较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