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个别单位的领导对“两禁止”工作不够重视,在迎检时没有书面汇报材料,汇报草草了事;部分医院没有“两禁止”专项工作自查及学习培训记录台帐;不少技术服务人员对“两禁止”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全。
(二)工作不规范。有的单位重点岗位人员依然有无证上岗现象,如宜兴市中医院、宜兴十里牌医院、宜兴计划生育指导站、玛利亚女子医院、新区医院;有的医院对相关处(科)室人员的培训不落实,虹桥医院妇产科主任对“两禁止”操作程序讲述不清;个别医疗机构的B超室、计划生育室、妇产科病房虽有警示标志,但不够醒目;个别单位实施医学原因引产没有《医学诊断意见书》,大部分计划外引产证明为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崇安医院计划外引产甚至没有任何凭证;个别医疗机构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没有单独归档,药品购销使用记录不全;个别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物批发给了未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
(三)责任不落实。宜兴市中医院、山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没有签订责任书,有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责任书内容空泛,东亭医院相关科室人员对责任书内容不清楚。
三、改进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各地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统一思想,强化各级各部门及医务人员对“两禁止”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和领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主要岗位的一线医务工作者更要熟记、慎行,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及医务人员做好“两禁止”专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规范。各地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相关证明的查验和登记,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流产药物的购销、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除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坚决杜绝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各地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