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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具体负责本区单位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

  (2)受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委托,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签署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合同。

  (3)协助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做好对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监管工作。

  3、各区(县)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指定区域的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服务;

  (2)负责将清运服务的生活垃圾运至指定的地点处理。

  各区(县)生活垃圾清运作业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申报管理、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积极主动配合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优化工作流程,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告知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向被征收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之前,应以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名义,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发放统一格式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告知书》,告知产生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以及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依据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二)受理申报及核定生活垃圾产生量

  各区(县)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废弃物处置申报管理办法》(沪容环发环[2002]206号)的要求,受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并及时核定该单位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所核定的生活垃圾量应及时抄送区(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机构(部门)。

  (三)开具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

  各区(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机构(部门),应依据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性质、核定的生活垃圾量及区政府或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计算产生单位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向产生单位开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

  (四)签定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

  各区(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机构(部门)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应与产生单位签订《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的方式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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