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容环〔2007〕100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将《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联系人:武心静电话:62473288*1629)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机构(部门)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要求,实施并强化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工作,规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强化对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
1、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所属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1)受理单位生活垃圾申报,核定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
(2)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确定区域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单位,并实施对其业务监管,协调处理清运作业单位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在作业过程中的争议;
(3)确定本区生活垃圾物流安排,协调生活垃圾处置出路。
2、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所属负责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的相关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机构(部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