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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6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

  为推进州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签署的《关于共同推进新疆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的会谈纪要》精神,现就州直开展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加强电网规划,统筹安排电网建设,促进各电压等级电网同步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目标
  解决州直2259户、1万多人不通电问题。
  二、加强电网建设
  (一)完善规划,积极推进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户户通电”工程纳入城乡各级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 “户户通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要及时调整,为工程建设提供用地。各县市及乡(镇)场要统筹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征地、线路通道、拆迁、清障、施工环境保障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电网建设成本。
  (二)拓宽“户户通电”工程建设筹资渠道
  为加大对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时调整八县一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电力设施配套费用,以确保“户户通电”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确保州直电能安全供应。
  三、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
  (一)工程范围的界定
  主要解决10户以上集中居住且符合当地政府长远规划、非临时性住户、距离10千伏电网供电电源在15千米以内的居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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