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机制,逐步淘汰。以市场为导向,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新型干法水泥的建设,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和质量。
1.完善水泥建设项目核准制度。今后新建、扩建和技改水泥项目(含水泥粉磨站),必须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或当地政府必须承诺等量淘汰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要尽量采取在现有生产场地或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方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未经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土地、金融、环保、水务、安全、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水泥生产企业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1)仍保留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工艺的;(2)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水泥项目的;(3)在申报建设水泥生产项目时未承诺淘汰或自项目建成投产后未按时淘汰所承诺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的;(4)建设项目未进行环保评价分析,以及企业环保未达环保新标准、整改后仍不达标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3.加强企业环保治理力度。抓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强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做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实施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准备工作。所有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对到期未安装的企业要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没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仍未重新办理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
4.加强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在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存在上述所列情况之一的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水泥企业。对不符合新修订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
5.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对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优势骨干企业,特别是对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给予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先支持;优势企业要通过股权收购,资产重组、项目建设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做大做强,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竞争能力。
6.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区内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限制现场搅拌砂浆,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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