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区“十一五”期间计划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目标和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要求,到2010年末,全国完成淘汰小水泥产能2.5亿吨,国家下达我区淘汰落后水泥量化指标100万吨,其中2007年-2008年淘汰60万吨,2009年-2010年淘汰40万吨。经过调整后,到“十一五”末,我区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将达70%,达到国家制定的目标。
(一)2007年-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65.6万吨。
1.2007年已经拆除吴忠市水泥工业公司立窑1台、银川市双鹿水泥厂立窑2台,共淘汰生产能力17.6万吨。
2.拆除平罗恒达水泥有限公司立窑2台,生产能力20万吨。
3.拆除石炭井八号泉水泥厂立窑2台,生产能力8万吨。
4.拆除青铜峡水泥集团公司立窑3台,生产能力20万吨。
(二)2009年-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3.8万吨。
1.拆除宁夏赛马实业股份公司湿法窑2条生产线,生产能力45万吨。
2.拆除隆湖水泥厂立窑1台,生产能力为8.8万吨(按规划原属搬迁范围,改建水泥粉磨站)。
四、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水泥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和竞争能力,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指标,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落实拆除时间、目标和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安排好被关停、淘汰水泥厂的善后工作。涉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职工要妥善安排,优先安排被关停水泥厂作为新建水泥厂的业主或股东。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自治区经委与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