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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水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区水泥工业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水泥生产企业25家,年生产能力为1128.6万吨,2006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605.2万吨,占全部水泥生产能力53.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已全部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水泥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水泥生产线,土(蛋)窑、普通立窑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生产企业平均规模达到45万吨,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

  从行业总体水平来看,我区水泥工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生产率偏低。全区25家水泥企业平均生产能力为45万吨,但劳动生产率不到600吨/人·年,与全国2000吨/人·年的平均水平差距甚远。二是落后生产能力比例较大。全区干法中空窑、湿法窑和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仍有523.4万吨,占总生产能力的46.4%。三是技术装备落后。全区12条新型干法生产线中,日产2000吨以上生产线只有三条;干法中空窑、小旋窑、立窑等落后装备多达49台(套)。

  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 60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宁党发〔2006〕67号),“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的重点是:一是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立窑生产水平;二是依法关停并转川区年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南部山区小于20万吨的企业逐步改建为水泥粉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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