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司法厅。
1.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社会、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就读。
2.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
4.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八)人事厅。
1.依法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能创造条件。
2.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3.进一步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4.协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评聘、校长培训等相关工作。
(九)编办。
1.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
2.督促各地按照核定的教师编制,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
3.协助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等工作。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2.督促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
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十一)建设厅。
1.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的有关规定。
2.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
3.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4.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和改造工作。
(十二)地税局。
1.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及时上缴国库。
2.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三)统计局。
1.指导和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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