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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3、在区外工作的人员。

  4、由我区派出(含公派与自费)目前正在海外留学的人员。

  (二)登记条件

  1、曾在国(境)外学习(包括公派和自费),获得国(境)外院校授予的、并经我国驻外使馆认证的学士以上学位者。

  2、在国内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又在国(境)外进修或正在进修连续一年以上者;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受委派到国(境)外作访问学者半年以上者。

  3、我区选派出国(境)培训半年以上的优秀专家或党政管理人员。

  四、登记办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留学人员由现工作单位或家属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目前仍未落实单位或自行创业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事厅申报。

  3、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请各单位填写《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于2005年9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951)5034329  传真:(0951)5047771;

  E-mail:lxry@163.com。

  附件:
培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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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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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工作部门(处室)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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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 │                                            │
│作│                                            │
│ │                                            │
│简│                                            │
│ │                                            │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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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人│                  │
│位│                       │事│                  │
│意│                       │厅│                  │
│见│                       │意│                  │
│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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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单位:     住宅:     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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