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滩涂、荒地、荒坡等非承包地以及河流、沟渠、水库旁发生的病虫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防治。
5、后期处置
5.1 因疫情和灾情防控需要而由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征用的物资,应当在抗灾结束后,及时返还被征用者。征用物资损毁的,由征用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补偿。
5.2 因预防和控制疫情和灾情,给农业生产者或其它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经农业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偿。
5.3 因疫情和灾情给农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灾民救济。
6、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1.1 完善农业部门的监测预警、检疫检验和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包括:观测圃,测报灯,消毒和除害处理设备,防护、封锁和销毁设施,必要的运输工具和通讯工具等。
6.1.2 疫情和灾情应急防控所需的物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采购调配。紧急情况下灾区人民政府可以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抗灾物资实行紧急征用。调配和征用的物资必须用于抗灾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急物资应及时运送到疫区、灾区,保障疫情和灾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资金保障
按照《南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 技术保障
6.3.1 完善“南昌市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和“南昌市农作物病虫监控分中心”,完善县(区)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和植物检疫实验室。
6.3.2 加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农作物病虫害的诊断、监测和防控技术试验研究。
6.3.3 搞好植保植检技术人员和应急防控预备队伍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知识,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的形态、危害症状、发生规律、传播途径、检疫检验和防治技术要点等;(2)防控知识,包括采样送检、疫情监测、封锁隔离、消毒除害、疫区管理、法律法规、检疫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等;(3)个人防护和其他相关知识。
6.3.4 宣传普及农业病虫害防控技术,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