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信息发布
根据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信息,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及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3.2 灾情监测预警
3.2.1 灾情监测
各级农业部门的植保植检站应当按照国家、省测报规范开展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市农业局报告监测和预报结果。发生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灾情时,应立即向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报告。
3.2.2 灾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暴发流行、大面积发生、危害损失严重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植保植检站报告。
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引发灾情的病虫草鼠害名称,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为害损失程度、面积,已经采取的防治措施,灾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当地植保植检站在灾情确定后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市植保植检站。市植保植检站应立即报告市农业局、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
3.2.3 灾情确认
(1)当地植保植检站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诊断、确认;
(2)市植保植检站核实后确认。
3.2.4 信息发布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和防治信息由各级植保植检站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灾情由市农业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应急响应与防控措施
4.1 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级(Ⅰ级)和重大级(Ⅱ级)疫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厅,有关县(区)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2 防控措施
4.2.1 疫情封锁控制措施
对特大级(Ⅰ级)和重大级(Ⅱ级)疫情的封锁控制,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尽早封锁,快速控制,彻底扑灭,严格检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由市农业局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2)疫区内应采取的封锁控制措施。疫区采取的封锁控制措施必须在当地植保植检站的监督下实施。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在疫区与保护区交界处设立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