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评估疫情和灾情防控及灾害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7)培训植保植检人员和应急防控预备队伍,提高疫情防御和灾害防治水平。
2.2.4 发改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2.5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控制工作经费,设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专项资金,做好疫情和灾情给农民造成的损失的补助款的落实工作。
2.2.6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保证及时运送应急防控人员、物资,协助做好植物检疫检查站的设立与管理,协助查验承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
2.2.7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市场监管工作,防止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市场流通。
2.2.8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销毁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2.9 民政部门:负责疫区、灾区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工作。
2.2.10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疫区、灾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和未来天气变化趋势分析。
2.2.11 邮政部门:负责协助查验邮寄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
3、监测预警
3.1 疫情监测预警
3.1.1 疫情监测
县(区)农业部门的植保植检站应在本辖区设立若干个疫情监测站点,系统开展疫情监测,定期向市植保植检站报告监测结果。一旦监测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市植保植检站报告。
3.1.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大的可疑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当地植保植检站报告。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名称、数量和为害状,疫情初步诊断结果,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当地植保植检站初步诊断疫情或确诊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植保植检站报告,市植保植检站迅速将确诊的疫情逐级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省农业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3 疫情确认
(1)当地植保植检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重大植物疫情,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有关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并请省、市、县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