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案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建设系统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建立基本人员力量数据库,为必要时组织有关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做好准备。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基本人员力量: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的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要对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系统、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物业等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并结合本预案和《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 监督检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习、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当本预案的依据修订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3个月内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每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沟通与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