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急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地震灾区的重要情况,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5 应急处理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地震发生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订实施抢险、排险、抢修和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以避免灾情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技术方案,由市技术专家工作组组织制定。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不需加固、需要修复加固或是拆除重建等类别。条件允许时,应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组织抗震设防和规划专家工作组负责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制订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 应急结束
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后期处置
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震害调查过程中,要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建设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数据,也为以后城镇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积累经验。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实施。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6、保障措施
6.1 交通、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期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建设系统交通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确保交通工具和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办公室应安排机关干部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震情灾情信息;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 应急装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