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区建设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情况;计财处、工程建设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委办公室、质安处等机关处室及各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积极配合,按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并向灾区派出工作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协助县、区建设部门抗震救灾工作。
(3)6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研究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等城市市政设施抢险检修和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召开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全体干部大会,通报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动员工作,并向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在应急期内,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会议要求部署全市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派人参加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指挥小组相关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2.3 Ⅲ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地震灾害1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地震情况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情况,并通知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宣布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Ⅲ级响应,通报灾情,研究开展应急工作,在征得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2)3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并向灾区派出工作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指导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救灾工作。
(3)6小时内,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干部大会,通报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动员工作。
4.2.4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得到并证实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信息后1小时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有关部门,收集地震情况,向市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灾情,宣布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继续了解震情、灾情,视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汇报。
(2)在5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工作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协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救灾工作。
(3)在应急期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了解情况,开展应急工作,并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灾情,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3 应急通讯
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储省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等应急通讯录,并定期更新;主要通讯联络方式采用工作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工作预案,明确信息报送具体负责单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装备,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灾情。市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指挥小组的信息报送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并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地震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情、烈度等);地震灾区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的破坏情况,可配以图片、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