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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安监局等部门
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8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神,积极有效预防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自治州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等部门拟定的《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
(州安监局 州农机局 州公安局 州交通局)

  近几年来,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随着我州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农牧民收入的稳步增加,广大农牧民购买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已成为粮食、棉花、甜菜、番茄、蔬菜等农副产品中、短途运输的主要工具,也成为农牧民经商致富的重要途径。但是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出厂时尾部没有灯光设施,上道路行驶、停放常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已成为制约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因素。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和谐、平安社会,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切实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在国道、省道、县乡农村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尾部必须强制加装反光警示标志。
  二、在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由州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机监理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农机局的安排,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反光警示材料由州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从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统一进货,分发至各县市农机监理部门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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