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5月)。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深入领会矿产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制订方案阶段(2007年6月)。各县市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明确辖区内的集中开采区、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按照《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进行分类,将所有探矿权、采矿权、矿产地及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情况标注在1:10万地理地形图上,并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拟设置方案。对资源整合矿区、集中开采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确定拟设采矿权和矿区范围,确定需要关闭、整改和整合的具体矿山名单。在此基础上,各县市要认真组织制订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县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提纲附后),于2007年6月底前报州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国土资源局),由州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审核,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实施整合阶段(2007年6月--2008年9月)。各县市政府根据已审定的工作方案组织矿产资源整合,通过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等形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合理配置依法设立采矿权,办理转让变更有关证照手续。依法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浪费资源的矿山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进行资源整合,对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所有关闭、取缔的矿山,要及时进行修复与环境治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0月)。各县市政府对当地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提出巩固整合工作成果的措施,向州政府写出报告并申请验收。州政府将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各县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组织领导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人员安置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要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定期分析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经贸、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安监、煤炭、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未完成矿产资源整合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州政府将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