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观调控,集约利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审批设立采矿权,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二)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矿山布局坚持一个矿区(一个井田)设置一个采矿权,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人为分割资源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影响大矿开采的小矿,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提高标准,依法办矿。严把采矿权准入关,限定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和标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杜绝一证多矿现象。
(四)推进技术改造,坚持集约高效。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配置向大集团、大企业聚集。
(五)安全开采,保护环境。矿产资源整合和调整布局必须符合安全开采条件。认真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六)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立足长远,着眼治本,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重点矿种和重点区域
(一)矿产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煤、铁、铜、石灰岩、砂石粘土。煤矿单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其他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参照自治区或州直规定标准。
(二)矿产资源整合的重点区域。矿山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矿业权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可以集中开采而分散开采的矿区;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矿区;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具体矿区有伊宁市的砂石粘土矿区,伊宁县的煤矿区和砂石粘土矿区,察布查尔县的煤矿区,霍城县的石灰岩矿区和砂石粘土矿区,新源县的铁矿区和砂石粘土矿区,尼勒克县的煤矿区和铜矿区,巩留县的石灰岩矿区。其他县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整合后的矿区及矿山企业要达到矿区范围明确,矿权设置合理,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规范,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匹配合理,“三率”指标科学规范,符合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