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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各县市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对各县市招商引资中盲目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及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也要进行清理整顿。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各县市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制糖、亚麻、皮革、钢铁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与优化。现有企业通过强化管理和治理,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的要求,严格项目审批,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违法成本,推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防治。
  3.加大对矿产开发的监督与管理,对不执行环保法律、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
  三、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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