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8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全国节能减排工作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80号),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等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持续发展,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和州直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督促各县市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继续关注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