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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州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大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组织开展“农村市场整顿年”活动。一是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二是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食品店、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三是对农村学校周边副食商店进行集中整治,以儿童食品为重点,查处经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企业厂名厂址食品,取缔校园内无证经营的小商店,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四是突出抓好粮、油、肉、儿童小食品、酱油、食醋、奶制品、禽蛋及其制品、饮料、糕点等农牧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整治,严厉查处经销病死畜禽肉、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五是严厉查处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问题,遏制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六是大力推进乡镇食品安全示范超市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发挥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农村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
  2.加大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一是严格实施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将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商场(店)纳入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范围,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审查,严格前置审批,审查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销售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三是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采取禁止销售、监督销毁等办法,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进入流通领域,同时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维权网络。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网络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行“村所挂钩”制度,在乡镇设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农村中心村建立、扩大和完善“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健全农村受理投(申)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的运行机制,及时受理农村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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