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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件;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至10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3000元。举报行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州、县(市)安监局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有功单位或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在1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安监部门要由专人负责实施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与新闻媒体,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州、县市财政设立财政专户(按上年度举报罚款收入的30%列入预算)管理,由安监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情况、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属于本实施办法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
  (一)生产安全管理
  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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