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受理在市、县城区申请开办零售药店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GSP认证工作的要求,今年下半年至2004年底是全区完成GSP认证工作的关键时期,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为集中力量做好GSP认证工作,现就我区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开办申请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止,暂停受理全区市、县城区开办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申请,请各地、州、市药监局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大力支持和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和自然人在乡镇、农牧团场按标准和要求开办药店,以此推进全区农村用药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