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人参产品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局: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94号)要求,为规范人参产品的经营、使用,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标签、说明标识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决定从现在起至9月底,在全区开展人参产品专项检查、抽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抽验重点:标识为生晒山参、野山人参、野山参等,一律按国家药典标准人参项下生晒山参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检查抽验单位: 销售、使用人参产品的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等。
三、各地、州、市药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生产、销售人参产品的情况及特点,研究制定专项检查、抽验的具体措施,并认真实施。对检查抽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检查抽验和查处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局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