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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监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方案的通知

  2.开展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予以查处。
  3.加强对农牧区(团场)卫生室、专科门诊、个体诊所的监管,依法规范药品购进、使用行为。通过对扩大药品零售连锁、配送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起农牧区(团场)卫生室、专科门诊、个体诊所药品供应网络。
  4.加大对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和查处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力度。
  5.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监督管理,对配制、使用无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不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6.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国药监市〔2003〕66号),加强两部门的联合协作,加大案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与邮政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严查通过邮政渠道寄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四)工作目标
  1.通过对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和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使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无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得到根本治理,农牧区(团场)药品供应网络逐步建立。
  2.积极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年底前,地、州、市以上城市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分类管理要求;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零售药店,其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要取消药品分类管理药店的资格;没有被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或服务点要逐步覆盖到乡镇和行政村,药品配送网络要覆盖到村卫生室和药店,农村药品监督形成县、乡、村三级网络,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空白点盲区。
  4.一半以上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完成GMP、GSP认证工作。
  5.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做到凭处方销售。
  三、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净化市场环境,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声势。 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将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查处结果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并向社会公布,营造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舆论氛围,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发现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要按照“五个不放过”原则,查明来源去向、分清事发原因、严肃处理,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查处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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